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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办法
2023-07-12 17:31:29

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慈善财产投资的法律风险,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北京景星公益基金会的投资基本原则、投资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审批权限、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以及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程序规定,投资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防范法律风险。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设立董事,负责制定投资活动方案、进行投资风险评估等工作;监事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负责监督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提出投资项目方案,董事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投资意见和建议

董事的意见应当充分记录、保存,必要时董事会可通过网络会议进行讨论、决策,网络会议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九条  属于重大投资事项的,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初步投资意向后提交理事会作出决策。

第十条  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策后,由秘书长负责执行,财务负责人配合秘书长工作,秘书处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相关材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活动,董事会应以季度为单位,向理事会、监事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应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情况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报告期末投资的组成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 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 对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四章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职责如下:

(一) 负责《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 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三) 确定董事会的构成和董事的任免等;

(四) 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五)  审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有投资、财务、法务等方面的专家。

董事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不能胜任或无力兼顾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辞职。

董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职责如下:

(一) 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 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 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四) 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五) 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基金会监事,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秘书处应及时向监事报告。监事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基金会董事会应对秘书处所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指导。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二) 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四)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一次性超过100万元的投资。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董事会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理事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10%的,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止损,采取收回、变现等方式进行。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 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基金会从上一年总收入中提取不超过5% 的资金作为基金会的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到达注册资本时,经理事会批准后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独立核算,专户存储,除弥补投资亏损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需要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董事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22年3月9日第2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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